党风廉政警示教育案例(十四)
发布时间:2022-11-01 | 点击数:12110
3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
疫情防控人人有责,请全校师生、服务保障人员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管理秩序。以下三大类30种行为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,可能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。
一、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社会管理秩序行为
1.乘坐公共交通工具、出入小区、超市、菜市场、酒店等公共场所,拒不配合佩戴口罩的。
2.出入小区、超市、菜市场、酒店等有关场所,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,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。
3.封控、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,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,擅自外出、聚集的。
4.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,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,拒不配合、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。
5.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,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。
6.健康码为黄码、红码的人员,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。
7.隐瞒病情、瞒报行程信息(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)、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。
8.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。
9.具有发热、干咳、乏力、嗅觉味觉减退、鼻塞、流涕、咽痛、结膜炎、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,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,到发热门诊就医,经劝阻无效的。
10.集中隔离结束后,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,经劝阻无效的。
11.疫情防控期间,在家庭住所开设棋牌档、麻将室,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。
12.疫情防控期间,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、餐饮、娱乐等聚集活动,经劝阻无效的。
13.伪造、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,使用他人健康码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、活动轨迹,骗取有关人员信任,出行出访、进入公共场所,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。
14.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。
15.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,经劝阻无效的。
二、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经济管理秩序行为
16.疫情期间,恶意囤积、哄抬物价、牟取暴利的。
17.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、护目镜、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。
18.在疫情防控期间,假借研制、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,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,数额较大的。
三、违反疫情防控管控其他违法犯罪行为
19.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、传播谣言,煽动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,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。
20.疫情防控期间,编造虚假疫情信息,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,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。
21.故意泄露传染病人、病原携带者、疑似传染病人、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、资料的。
22.疫情防控期间,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,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、吐口水等行为,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。
23.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首诊负责制,擅自接诊发热病人,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24.违反疫情防控规定,乱扔口罩、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,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,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、器材、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,严重污染环境的。
25.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,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。
26.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,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报告,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,或者制售或购买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,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。
27.在疫情期间,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,危害公共安全的。
28.从事实验、保藏、携带、运输传染病菌种、毒种的人员,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,造成传染病菌种、毒种扩散,后果严重的。
29.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,在出入境时采取逃避、蒙混或者其他手段,不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人身或者物品的医学检查、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,以及其他违反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义务,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。
30.对输入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》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,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,导致其逃逸、扩散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