党风廉政警示教育案例(十一)
发布时间:2022-06-13 | 点击数:17239
重庆师范大学教师唐某发表错误言论。2019年2月25日上午,重庆师范大学副教授唐某在《鲁迅研究》课程教学过程中发表不当言论,损害国家声誉,在师生中造成了不良影响,给予唐某撤销教师资格,调离教师岗位,降低岗位等级的处理。学校对其所在学院党政负责人进行约谈,并责令作出深刻检查。
三峡大学教师郎某某使用低俗不雅方式授课问题。2020年9月,郎某某使用低俗不雅的图文在校讲授日语课程,影响恶劣,学校给予郎某某停课、调离教学工作岗位处理,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、取消年度评优资格、扣罚绩效工资;对该教师所在的二级学院进行通报批评。
【违纪违法行为】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职业道德。
一、违反《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第一条 坚定政治方向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贯彻党的教育方针;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。
第三条 传播优秀文化。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真善美,传递正能量;不得通过课堂、论坛、讲座、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、转发错误观点,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、不良信息。
二、违反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第十六条 第(一)项 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,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动的行为,给予记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
第二十条第(三)项 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、威胁或者误导,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,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
三、违反《教师资格条例》第十九条第(二)项 品行不良、侮辱学生,影响恶劣的行为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。
四、违反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、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